國稅90號文對租賃業意味著什么?
與租賃業相關的政策有兩條:第一,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明確了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的處理方式;第二,明確保理業務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方之間的融資租賃服務關系仍未解除,應當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當期減扣,稅負分攤
融資性售后回租是一種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并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營改增”后,應納增值稅=應稅銷售額*稅負率。
財稅〔2013〕106號文對其銷售額的計算方法有單獨規定: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這里已經明確,計算銷售額時要把租金中的本金部分扣除;不過,它沒有明確本金扣除的時間。
據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租賃業工作委員會榮譽會長李思明介紹,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會碰到抵扣問題,由于發票的原因,在收到每期租金、記賬時,由于抵扣不足,可能會導致交很高的稅,“90號文明確每次收租都可以把中間的本金扣除,只按利息交稅,企業的稅負就比較均衡了。”他說。
對比106號文和90號文,當期減扣本金是一個重要的變化。這從整個租賃周期來講并沒有減少稅負;但在計稅方面,稅負被分攤到每期中。
舉例而言,假設完成某售后回租業務,期初出租人付給承租人100萬,整個租賃業務完成后,出租人收到110萬,多出的10萬為利息。從整個租期講,只有屬于利息的10萬要交稅。
根據原來的規定,從進項一端說,出租人先借給承租人100萬,承租人要開票,作為出租人的進項稅發票;但在銷項一端,費用是10萬、10萬分次收取的;當收到100萬時,進項和銷項實現平衡,然后在最后一期收取10萬元租金時才一次性交稅。但按現在的做法,則是每收到10萬,可以扣除9萬本金,然后為1萬的利息交稅,稅負被均攤。
李思明認為:“這個公告是對已有規定的細化。從稅收層面講,并沒有一個減稅的功能;但從計稅的角度,稅負平均到每個周期中,這是比較合理的。”
資產轉讓≠不能開票
90號文同時明確,保理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的融資租賃服務關系仍未解除。
李思明認為,這意味著文件確認保理是一種債權轉讓行為,是一種金融行為。這樣,不管是買斷性還是非買斷性地資產轉讓,債權雖然被轉移,但租金還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因此,發票還應該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開具。
假設某融資租賃公司把資產賣給一個銀行,在原來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銀行應該給承租人開票,因為融資租賃公司已經不擁有這項資產了,但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無法開出租賃發票,這樣就無法做到真實的轉讓。
而90號文為保理模式下的租賃資產轉讓規定了標準動作。雖然租賃資產發生了轉移,但融資租賃公司還得給承租人開票。
李思明稱:“對融資租賃的資產轉讓而言,這個文件明確了開票與資產轉讓并沒有因果關系;并非賣了資產就不能開票了,票還可以開。”